日期: 2018-07-05 浏览量:1000 文字大小:
事项名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
1.具有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3.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4.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1.申领:凭本人居民户口簿。
2.换领: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领取居民身份证时, 必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
3.补领: 凭本人居民户口簿。
办理地点:县(区)公安分局指定办证地点。
受理时间:工作日早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7时。
咨询电话:0418-2822490
办理流程:
1.受理
申领人应向办证点交验所需证明及证件。
2.审核
办证点承办人核验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并以申领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查询项调取人口信息及照片进行审核,无误后现场采集申领人照片及指纹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交申领人签字确认。
3.告知
办证点承办人将《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交申领人,告知其居民身份证领取证件时间。申领人领取证件时,需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办证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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