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须知-九州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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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须知

日期: 2018-07-05 浏览量:346 文字大小:

事项名称:居住证办理。

设定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

申请条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且符合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办理材料: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理地点:申请人居住地派出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418-2822490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政策规定的,派出所予以暂住登记,并由申请人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居住地派出所审核后,将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上传至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省公安厅制证完成后将居住证发回派出所,申请人前往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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