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3-21 浏览量:317 文字大小:
事项名称:国外或境外生育的子女申报户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
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派出所审核后按照婚内、婚前、非婚等情况的审批权限划分,当场办结或上报审批。
办理条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申报材料:1、新生婴儿及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之一;2、经我国驻外大使馆认证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翻译件如无大使馆认证,需要到市公证处办理翻译公证);3、父母居民户口簿;4、父母《结婚证》(如是其他国家证件,需要驻外大使馆认证)。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间:工作的早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7时。
咨询电话:2822490
承诺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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